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2025-11-17)
其他/待認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2025-11-17
案號:司促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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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31237號
債 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債 務 人 蘇曉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拾壹萬參仟肆佰參拾捌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
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相對人蘇曉蘭於民國110年11月2
9日向聲請人申辦信用貸款(帳號:00000000000),詎相對人
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所示之本金及利
息。案經聲請人數次通知其前來履行,均未獲置理,故相對
人顯有故意違約之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緣相對人蘇曉
蘭於民國108年01月17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帳號:Z00000
0000CD),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
號2,3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民國114年8月起各筆本金結
算至民國114年10月08日止未受償之循環利息3417元及違約
金暨手續費240元。已結算未受償之利息係依信用卡約定條
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即將每筆「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
款」,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就該帳款之餘額以約定之年利
率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違約金為當期繳款延滯時,
以新臺幣300元,連續二期延滯繳款時,第二期違約金新臺
幣400元,連續三期延滯繳款時,第三期之違約金新臺幣500
元計算;手續費則為(一)預借現金手續費(每筆預借現金金
額之3.5%加上新臺幣100元計算);(二)分期借款手續費用(
分期借款金額乘以約定分期費率);(三)年費:依各信用卡
卡別收取,詳見信用卡申請書;(四)國外交易授權結匯:依
交易金額乘以1.5%計算;(五)掛失手續費:每卡新臺幣200
元;(六)調閱帳單手續費:國內消費簽帳單每張50元,國外
消費簽單每張100元;(七)補送帳單手續費:每次每份100元
。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
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相對人發
給支付命令,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俾保債權,至感德便。
釋明文件:債權證明文件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31237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68568元 蘇曉蘭 自民國114年10月29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5.680% 002 新臺幣7079元 蘇曉蘭 自民國114年10月09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5.000% 003 新臺幣127458元 蘇曉蘭 自民國114年10月09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4.9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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