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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2025-11-17)

其他/待認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2025-11-17 案號:司促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31236號
債  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債  務  人  金羽凡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拾肆萬柒仟伍佰玖拾肆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
    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相對人金羽凡於民國113年09月27日向債權人申請個人信
      用貸款(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
      為繳款,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所示之本金及利息,
      暨自民國114年7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14年10月14日
      止未受償之利息23804及手續費/費用/違約金500元。遲延
      利息計算係自每筆月付金應還款日起,就該筆月付金中本
      金餘額,依該筆借款約定之借款利率計算至結清之日止;
      違約金為當期繳款延滯時,以新臺幣300元;連續二期延
      滯繳款時,第二期違約金新臺幣400元,連續三期延滯繳
      款時,第三期之違約金新臺幣500元計算;月付金利息係
      依每筆動用交易之實際撥款日起,以年金法計算按月攤還
      之借款利息。
    ㈡緣相對人金羽凡於民國108年03月29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
      ,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2,3
      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民國114年6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
      民國114年10月14日止未受償之循環利息956元及違約金暨
      手續費1200元。已結算未受償之利息係依信用卡約定條款
      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即將每筆「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
      款」,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就該帳款之餘額以約定之年
      利率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違約金為當期繳款延滯
      時,以新臺幣300元,連續二期延滯繳款時,第二期違約
      金新臺幣400元,連續三期延滯繳款時,第三期之違約金
      新臺幣500元計算;手續費則為⑴預借現金手續費(每筆預
      借現金金額之3.5%加上新臺幣100元計算);⑵分期借款手
      續費用(分期借款金額乘以約定分期費率);⑶年費:依各
      信用卡卡別收取,詳見信用卡申請書;⑷國外交易授權結
      匯:依交易金額乘以1.5%計算;⑸掛失手續費:每卡新臺
      幣200元;⑹調閱帳單手續費:國內消費簽帳單每張50元,
      國外消費簽單每張100元;⑺補送帳單手續費:每次每份10
      0元。
    ㈢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
      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相對人
      發給支付命令,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俾保債權,至感德
      便。
    釋明文件:債權證明文件。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世鵬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31236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601,241元 金羽凡 0000000000000000000 自民國114年10月15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5.98% 002 新臺幣 1,420元 金羽凡 自民國114年10月15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5% 003 新臺幣 18,473元 金羽凡 自民國114年10月15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4.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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