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2025-11-07)
其他/待認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2025-11-07
案號:司促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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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30531號
債 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債 務 人 蔡亦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萬捌仟捌佰零捌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相對人蔡亦珉於民國108年02月1
9日向債權人申請個人信用貸款(帳號:000000000000000000
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2
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民國114年6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
國114年10月26日止未受償之利息1518及手續費/費用/違約
金1200元。遲延利息計算係自每筆月付金應還款日起,就該
筆月付金中本金餘額,依該筆借款約定之借款利率計算至結
清之日止;違約金為當期繳款延滯時,以新臺幣300元;連
續二期延滯繳款時,第二期違約金新臺幣400元,連續三期
延滯繳款時,第三期之違約金新臺幣500元計算;月付金利
息係依每筆動用交易之實際撥款日起,以年金法計算按月攤
還之借款利息。緣相對人蔡亦珉於民國105年05月09日向債
權人申請信用卡(帳號:Z000000000CD),詎相對人逾期未為
繳款,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3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
民國113年8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14年03月24日止未受
償之循環利息6509元及違約金暨手續費10057元。已結算未
受償之利息係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即將每
筆「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
就該帳款之餘額以約定之年利率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
;違約金為當期繳款延滯時,以新臺幣300元,連續二期延
滯繳款時,第二期違約金新臺幣400元,連續三期延滯繳款
時,第三期之違約金新臺幣500元計算;手續費則為(一)預
借現金手續費(每筆預借現金金額之3.5%加上新臺幣100元計
算);(二)分期借款手續費用(分期借款金額乘以約定分期費
率);(三)年費:依各信用卡卡別收取,詳見信用卡申請書
;(四)國外交易授權結匯:依交易金額乘以1.5%計算;(五)
掛失手續費:每卡新臺幣200元;(六)調閱帳單手續費:國
內消費簽帳單每張50元,國外消費簽單每張100元;(七)補
送帳單手續費:每次每份100元。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金錢
為標的,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
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相對人發給支付命令,並負擔督促程
序費用,俾保債權,至感德便。
釋明文件:債權證明文件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30531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0918元 蔡亦珉 自民國114年10月27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3.990% 002 新臺幣105662元 蔡亦珉 自民國114年10月27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680% 003 新臺幣72944元 蔡亦珉 自民國114年03月25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4.9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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