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2025-11-05)
其他/待認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2025-11-05
案號:司促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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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9980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代 理 人 許平
債 務 人 揚正木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陳正強
一、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參拾捌萬捌仟壹佰玖拾
壹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六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七點一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
四年七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
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陸萬陸仟參佰陸拾
參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六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七點一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
四年七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
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㈢債務人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汎樺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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