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2025-11-04)
其他/待認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2025-11-04
案號:司促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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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9864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務 人 周慈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參仟參佰陸拾玖元,及其
中新臺幣貳萬零陸佰貳拾柒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九月二十
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債務人於民國(以下同)85年10月23日開始與債權人成
立信用卡使用契約,領用如後附所示之信用卡。依約債務
人就使用系爭信用卡所生之債務,負全部給付責任。此有
信用卡申請書暨信用卡約定條款可證。債務人領用系爭信
用卡後,即得於各特約商店記帳消費,依信用卡約定條款
第14、15條之約定,應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向債權人全部
清償,或以循環信用方式繳付最低應繳金額,逾期清償者
依信用卡約定條款第15、22、23條之約定,除喪失期限利
益外,各筆帳款應按所適用之分級循環信用年利率(最高
為年利率百分之15)。截至民國114年10月21日止帳款尚餘
新臺幣(以下同)23,369元,及其中本金20,627元未按期
繳付。
㈡查債務人至民國114年9月21日止,帳款尚餘23,369元及其
中本金20,627元部分按前述約定計算之利息、違約金及相
關費用未給付,迭經催討無效。爰特檢附相關證物,狀請
鈞院鑒核,並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規定,迅對債
務人發支付命令,以維權益,實感德便!
㈢原台灣第一信託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於87年7月20日變更為匯
通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91年6月3日再更名為國泰商
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又國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92
年6月26日經財政部核准正式與世華聯合商業銀行股份有
限公司合併,國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為消滅銀行,世
華聯合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為存續銀行,世華聯合商業
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並於92年10月27日經經濟部核准登記正
式更名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國泰商業銀
行股份有限公司暨原世華聯合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權
利義務關係由合併後存續並更名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
有限公司依公司法第七十五條規定概括承受,於此敘明。
釋明文件:證據清單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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