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風險 RiskCheck 快速查核,安心避雷 資料源:商業司 · 司法院 · 財政部 · 165 · 採購黑名單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2025-11-03)

其他/待認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2025-11-03 案號:司促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9662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務  人  李月芬地政士即陳玨叡之遺產管理人


一、㈠債務人應於管理被繼承人陳玨叡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清
      償新臺幣壹拾柒萬捌仟零壹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
      年二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一點四七計
      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三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
      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
      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違約金。
    ㈡債務人應於管理被繼承人陳玨叡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清
      償新臺幣捌萬肆仟貳佰捌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
      二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點五五計算
      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三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
      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
      約金。
    ㈢債務人應於管理被繼承人陳玨叡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清
      償新臺幣壹拾柒萬伍仟陸佰捌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
      四年二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
      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三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
      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
      金。
    ㈣債務人應於管理被繼承人陳玨叡之遺產範圍內負擔督促程
      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看司法院官方裁判書 PD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