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2025-11-03)
其他/待認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2025-11-03
案號:司促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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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9604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務 人 蘇政銘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陸萬肆仟捌佰參拾捌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
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蘇政銘於民國110年09月11日向債權人借款230,0
00元,約定自民國110年09月11日起至民國122年01月11
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6.00採機動
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
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
「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
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
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
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4年10月23日止累計161,5
23元正未給付,其中154,672元為本金;6,758元為利息
;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
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
息。
(二)債務人蘇政銘於民國110年09月11日向債權人借款249,0
32元,約定自民國110年09月11日起至民國122年01月11
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6.00採機動
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
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
「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
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
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
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4年10月23日止累計173,9
62元正未給付,其中166,590元為本金;7,279元為利息
;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
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
息。
(三)債務人蘇政銘於民國111年01月21日向債權人借款180,0
00元,約定自民國111年01月21日起至民國122年01月21
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6.00採機動
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
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
「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
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
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
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4年10月23日止累計129,3
53元正未給付,其中123,849元為本金;5,411元為利息
;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
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3)所示之利
息。
(四)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
,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
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
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釋明文件:小額信貸借據、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士原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附表114年度司促字第029604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154672元 蘇政銘 自民國114年10月24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6%計算之利息 002 新臺幣 166590元 蘇政銘 自民國114年10月24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6%計算之利息 003 新臺幣 123849元 蘇政銘 自民國114年10月24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6%計算之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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