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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2025-10-29)

其他/待認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2025-10-29 案號:司促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9182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務  人  林俊億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柒萬參仟元,及如附表所
    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
    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於自民國112年5月30
      日向債權人借款500,000元,借款利率依年利率10.01%計
      算,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除喪失期限利益外,另
      本金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十,逾期
      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期計收違約
      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詎債務人未
      依約繳款,現仍積欠債權人借款313,407元及相關之利息
      及違約金未償付。另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之貸款契約書,
      因係透過電子及通訊設備向債權人申請所成立,其內容需
      透過科技設備始能呈現,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63第2項規定
      提出呈現其申請內容之書面,併予陳明。
    ㈡緣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於自民國112年12月11
      日向債權人借款100,000元,借款利率依年利率13.63%計
      算,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除喪失期限利益外,另
      本金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十,逾期
      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期計收違約
      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詎債務人未
      依約繳款,現仍積欠債權人借款83,994元及相關之利息及
      違約金未償付。另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之貸款契約書,因
      係透過電子及通訊設備向債權人申請所成立,其內容需透
      過科技設備始能呈現,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63第2項規定提
      出呈現其申請內容之書面,併予陳明。
    ㈢緣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於自民國113年1月31
      日向債權人借款100,000元,借款利率依年利率11.23%計
      算,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除喪失期限利益外,另
      本金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十,逾期
      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期計收違約
      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詎債務人未
      依約繳款,現仍積欠債權人借款75,599元及相關之利息及
      違約金未償付。另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之貸款契約書,因
      係透過電子及通訊設備向債權人申請所成立,其內容需透
      過科技設備始能呈現,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63第2項規定提
      出呈現其申請內容之書面,併予陳明。
    ㈣茲債權人屢次催討無效,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特依民
      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規定,狀請    鈞院迅賜對債務人
      核發支付命令,實感法便。
      釋明文件:證據清單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29182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313407元 林俊億 自民國114年7月30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0.01% 002 新臺幣83994元 林俊億 自民國114年8月1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3.63% 003 新臺幣75599元 林俊億 自民國114年7月3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1.23%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313407元 林俊億 暨自民國114年8月3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002 新臺幣83994元 林俊億 暨自民國114年9月12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003 新臺幣75599元 林俊億 暨自民國114年9月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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