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風險 RiskCheck 快速查核,安心避雷 資料源:商業司 · 司法院 · 財政部 · 165 · 採購黑名單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2025-10-28)

其他/待認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2025-10-28 案號:司促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9012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務  人  吳昱臻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零陸佰貳拾玖元,及如附
    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債務人於民國(以下同)109年4
    月23日、112年3月8日開始與債權人成立信用卡使用契約,
    領用如後附所示之信用卡。依約債務人就使用系爭信用卡所
    生之債務,負全部給付責任。此有信用卡申請書暨信用卡約
    定條款可證。債務人領用系爭信用卡後,即得於各特約商店
    記帳消費,依信用卡約定條款第14、15條之約定,應於當期
    繳款截止日前向債權人全部清償,或以循環信用方式繳付最
    低應繳金額,逾期清償者依信用卡約定條款第15、22、23條
    之約定,除喪失期限利益外,各筆帳款應按所適用之分級循
    環信用年利率(最高為年利率百分之15)。截至民國114年10
    月8日止,帳款尚餘新臺幣(以下同)50,629元,及其中本
    金47,437元未按期繳付。查債務人至民國114年10月8日止,
    帳款尚餘50,629元及其中本金47,437元部分按前述約定計算
    之利息、違約金及相關費用未給付,迭經催討無效。爰特檢
    附相關證物,狀請  鈞院鑒核,並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
    條規定,迅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維權益,實感德便!釋
    明文件:證據清單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29012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0267元 吳昱臻 自民國114年10月9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0.75% 002 新臺幣37170元 吳昱臻 自民國114年10月9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5%
看司法院官方裁判書 PD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