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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2025-10-22)

其他/待認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2025-10-22 案號:司促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8585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務  人  賴韋翔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肆萬貳仟伍佰零柒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
    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
    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於自民國111年5月3日
    向債權人借款300,000元,借款利率依年利率8.33%計算,債
    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除喪失期限利益外,另本金逾期
    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
    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
    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詎債務人未依約繳款,現仍
    積欠債權人借款113,922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付。
    另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之貸款契約書,因係透過電子及通訊
    設備向債權人申請所成立,其內容需透過科技設備始能呈現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63第2項規定提出呈現其申請內容之書
    面,併予陳明。
    ㈡緣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於自民國111年6月21
    日向債權人借款100,000元,借款利率依年利率15.03%計算
    ,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除喪失期限利益外,另本金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
    個月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
    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詎債務人未依約繳款,
    現仍積欠債權人借款45,487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付
    。另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之貸款契約書,因係透過電子及通
    訊設備向債權人申請所成立,其內容需透過科技設備始能呈
    現,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63第2項規定提出呈現其申請內容之
    書面,併予陳明。
    ㈢緣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於自民國112年1月3日
    向債權人借款100,000元,借款利率依年利率10.03%計算,
    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除喪失期限利益外,另本金逾
    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
    月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
    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詎債務人未依約繳款,現
    仍積欠債權人借款52,851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付。
    另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之貸款契約書,因係透過電子及通訊
    設備向債權人申請所成立,其內容需透過科技設備始能呈現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63第2項規定提出呈現其申請內容之書
    面,併予陳明。
    ㈣緣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於自民國112年6月20
    日向債權人借款100,000元,借款利率依年利率10.03%計算
    ,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除喪失期限利益外,另本金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
    個月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
    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詎債務人未依約繳款,
    現仍積欠債權人借款62,688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付
    。另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之貸款契約書,因係透過電子及通
    訊設備向債權人申請所成立,其內容需透過科技設備始能呈
    現,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63第2項規定提出呈現其申請內容之
    書面,併予陳明。
    ㈤緣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向債權人借款20,000
    元,借款利率依年利率7.45%計算,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
    款時,除喪失期限利益外,另本金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
    按前述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前述利率百
    分之二十,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
    數為9期。詎債務人未依約繳款,現仍積欠債權人借款20,00
    0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付。另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
    之貸款契約書,因係透過電子及通訊設備向債權人申請所成
    立,其內容需透過科技設備始能呈現,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6
    3第2項規定提出呈現其申請內容之書面,併予陳明。
    ㈥緣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於自民國112年9月21
    日向債權人借款100,000元,借款利率依年利率15.09%計算
    ,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除喪失期限利益外,另本金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
    個月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
    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詎債務人未依約繳款,
    現仍積欠債權人借款70,175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付
    。另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之貸款契約書,因係透過電子及通
    訊設備向債權人申請所成立,其內容需透過科技設備始能呈
    現,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63第2項規定提出呈現其申請內容之
    書面,併予陳明。
    ㈦緣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於自民國113年2月29
    日向債權人借款100,000元,借款利率依年利率15.09%計算
    ,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除喪失期限利益外,另本金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
    個月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
    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詎債務人未依約繳款,
    現仍積欠債權人借款77,384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付
    。另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之貸款契約書,因係透過電子及通
    訊設備向債權人申請所成立,其內容需透過科技設備始能呈
    現,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63第2項規定提出呈現其申請內容之
    書面,併予陳明。
    ㈧茲債權人屢次催討無效,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特依民
    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規定,狀請鈞院迅賜對債務人核發支
    付命令,實感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28585號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113922元   賴韋翔 自民國114年9月3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8.33% 002 新臺幣 45487元   賴韋翔 自民國114年8月2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5.03% 003 新臺幣 52851元   賴韋翔 自民國114年9月3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0.03% 004 新臺幣 62688元   賴韋翔 自民國114年8月20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0.03% 005 新臺幣 20000元   賴韋翔 自民國114年7月27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7.45% 006 新臺幣 70175元   賴韋翔 自民國114年8月2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5.09% 007 新臺幣 77384元   賴韋翔 自民國114年8月29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5.09%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113922元   賴韋翔 暨自民國114年10月4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002 新臺幣 45487元   賴韋翔 暨自民國114年9月22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003 新臺幣 52851元   賴韋翔 暨自民國114年10月4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004 新臺幣 62688元   賴韋翔 暨自民國114年9月2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005 新臺幣 20000元   賴韋翔 暨自民國114年7月28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006 新臺幣 70175元   賴韋翔 暨自民國114年9月22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007 新臺幣 77384元   賴韋翔 暨自民國114年9月30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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