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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2025-10-21)

其他/待認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2025-10-21 案號:司促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8547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務  人  曾紫晴即曾鈺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參萬玖仟貳佰參拾陸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
    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債務人曾紫晴即曾鈺婷於民國
    112年01月18日向債權人借款120,000元,約定自民國112年0
    1月18日起至民國119年01月18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
    利率百分之4.69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
    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
    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
    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
    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
    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4年10月15日止累計84,105元
    正未給付,其中82,843元為本金;1,262元為利息;0元為依
    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
    ,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二)債務人曾紫
    晴即曾鈺婷於民國112年07月26日向債權人借款61,000元,
    約定自民國112年07月26日起至民國119年07月26日止按月清
    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0.72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
    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
    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
    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
    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
    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4年10月1
    5日止累計50,101元正未給付,其中48,428元為本金;1,580
    元為利息;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
    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
    息。(三)債務人曾紫晴即曾鈺婷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
    卡號:000000000000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
    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14年10月07日止累計105
    ,030元正未給付,其中98,799元為消費款;6,231元為循環
    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
    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3)所示之利息。
    (四)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
    ,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
    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
    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釋明文件:小額信貸借據、信用
    卡申請書、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28547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82843元 曾紫晴即曾鈺婷 自民國114年10月16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4.69%計算之利息 002 新臺幣48428元 曾紫晴即曾鈺婷 自民國114年10月16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0.72%計算之利息 003 新臺幣98799元 曾紫晴即曾鈺婷 自民國114年10月08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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