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2025-10-21)
其他/待認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2025-10-21
案號:司促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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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8542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務 人 洪聞臨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參拾萬參仟捌佰陸拾伍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
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洪聞臨於民國110年10月05日向債權人借款150,000元
,約定自民國110年10月05日起至民國117年10月05日止按月
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4.11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
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
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
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
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
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4年10月1
5日止累計75,310元正未給付,其中74,088元為本金;522元
為利息;7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
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
息。
(二)債務人洪聞臨於民國111年02月17日向債權人借款150,000元
,約定自民國111年02月17日起至民國118年02月17日止按月
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4.11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
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
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
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
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
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4年10月1
5日止累計82,054元正未給付,其中81,214元為本金;540元
為利息;3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
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
息。
(三)債務人洪聞臨於民國112年05月24日向債權人借款160,000元
,約定自民國112年05月24日起至民國119年05月24日止按月
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5.69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
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
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
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
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
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4年10月1
5日止累計119,019元正未給付,其中117,042元為本金;1,2
77元為利息;7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
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3)所示
之利息。
(四)債務人洪聞臨於民國113年03月13日向債權人借款350,000元
,約定自民國113年03月13日起至民國120年03月13日止按月
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5.03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
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
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
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
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
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4年10月1
5日止累計291,959元正未給付,其中288,751元為本金;2,5
08元為利息;7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
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4)所示
之利息。
(五)債務人洪聞臨於民國113年02月26日向債權人借款320,000元
,約定自民國113年02月26日起至民國120年02月26日止按月
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5.03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
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
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
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
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
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4年10月1
5日止累計262,601元正未給付,其中260,506元為本金;1,7
95元為利息;3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
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5)所示
之利息。
(六)債務人洪聞臨於民國112年05月24日向債權人借款643,566元
,約定自民國112年05月24日起至民國119年05月24日止按月
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5.03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
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
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
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
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
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4年10月1
5日止累計472,922元正未給付,其中467,809元為本金;4,5
13元為利息;6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
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6)所示
之利息。
(七)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
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
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
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釋明文件:小額信貸借據、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28542號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74088元 洪聞臨 自民國114年10月16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4.11%計算之利息 002 新臺幣81214元 洪聞臨 自民國114年10月16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4.11%計算之利息 003 新臺幣117042元 洪聞臨 自民國114年10月16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5.69%計算之利息 004 新臺幣288751元 洪聞臨 自民國114年10月16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5.03%計算之利息 005 新臺幣260506元 洪聞臨 自民國114年10月16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5.03%計算之利息 006 新臺幣467809元 洪聞臨 自民國114年10月16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5.03%計算之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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