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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2025-10-17)

其他/待認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2025-10-17 案號:司促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8320號
債  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債  務  人  唐嘉鴻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拾伍萬柒仟零捌拾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相對人唐嘉鴻於民國113年04月26日向債權人申請個
        人信用貸款(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
        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所示之本金
        及利息,暨自民國114年6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14
        年09月14日止未受償之利息2282及手續費/費用/違約金
        300元。遲延利息計算係自每筆月付金應還款日起,就
        該筆月付金中本金餘額,依該筆借款約定之借款利率計
        算至結清之日止;違約金為當期繳款延滯時,以新臺幣
        300元;連續二期延滯繳款時,第二期違約金新臺幣400
        元,連續三期延滯繳款時,第三期之違約金新臺幣500
        元計算;月付金利息係依每筆動用交易之實際撥款日起
        ,以年金法計算按月攤還之借款利息。
    (二)緣相對人唐嘉鴻於民國113年02月20日向債權人申請個
        人信用貸款(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
        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2所示之本金
        及利息,暨自民國114年7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14
        年09月29日止未受償之利息7837及手續費/費用/違約金
        700元。遲延利息計算係自每筆月付金應還款日起,就
        該筆月付金中本金餘額,依該筆借款約定之借款利率計
        算至結清之日止;違約金為當期繳款延滯時,以新臺幣
        300元;連續二期延滯繳款時,第二期違約金新臺幣400
        元,連續三期延滯繳款時,第三期之違約金新臺幣500
        元計算;月付金利息係依每筆動用交易之實際撥款日起
        ,以年金法計算按月攤還之借款利息。
    (三)緣相對人唐嘉鴻於民國112年08月31日向債權人申請信
        用卡(帳號:Z000000000CD),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
        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3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民
        國114年6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14年09月29日止未
        受償之循環利息6693元及違約金暨手續費1807元。已結
        算未受償之利息係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
        定即將每筆「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
        款入帳日起,就該帳款之餘額以約定之年利率計算至該
        筆帳款結清之日止;違約金為當期繳款延滯時,以新臺
        幣300元,連續二期延滯繳款時,第二期違約金新臺幣4
        00元,連續三期延滯繳款時,第三期之違約金新臺幣50
        0元計算;手續費則為㈠預借現金手續費(每筆預借現金
        金額之3.5%加上新臺幣100元計算);㈡分期借款手續費
        用(分期借款金額乘以約定分期費率);㈢年費:依各信
        用卡卡別收取,詳見信用卡申請書;㈣國外交易授權結
        匯:依交易金額乘以1.5%計算;㈤掛失手續費:每卡新
        臺幣200元;㈥調閱帳單手續費:國內消費簽帳單每張50
        元,國外消費簽單每張100元;㈦補送帳單手續費:每次
        每份100元。
    (四)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為求簡速,特依民事
        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相
        對人發給支付命令,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俾保債權,
        至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汎樺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28320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58445元 唐嘉鴻0000000000000000000 自民國114年09月15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5.680% 002 新臺幣521029元 唐嘉鴻0000000000000000000 自民國114年09月30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6.000% 003 新臺幣157987元 唐嘉鴻Z000000000CD 自民國114年09月30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4.9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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