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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2025-10-17)

其他/待認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2025-10-17 案號:司促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8288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務  人  林東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壹萬捌仟玖佰壹拾壹元,
    及其中本金新臺幣壹拾壹萬肆仟伍佰捌拾捌元自民國一百一
    十四年十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
    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於民國(以下同)106年3月13日、111年12月2
        2日開始與債權人成立信用卡使用契約,領用如後附所
        示之信用卡。依約債務人就使用系爭信用卡所生之債務
        ,負全部給付責任。此有信用卡申請書暨信用卡約定條
        款可證。債務人領用系爭信用卡後,即得於各特約商店
        記帳消費,依信用卡約定條款第14、15條之約定,應於
        當期繳款截止日前向債權人全部清償,或以循環信用方
        式繳付最低應繳金額,逾期清償者依信用卡約定條款第
        15、22、23條之約定,除喪失期限利益外,各筆帳款應
        按所適用之分級循環信用年利率(最高為年利率百分之1
        5)。截至民國114年10月12日止,帳款尚餘新臺幣(以
        下同)118,911元,及其中本金114,588元未按期繳付。
    (二)查債務人至民國114年10月12日止,帳款尚餘118,911元
        及其中本金114,588元部分按前述約定計算之利息、違
        約金及相關費用未給付,迭經催討無效。爰特檢附相關
        證物,狀請  鈞院鑒核,並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
        規定,迅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維權益,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汎樺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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