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2025-10-02)
其他/待認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2025-10-02
案號:司促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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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6975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務 人 蔡雅芸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捌萬零貳佰柒拾玖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
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債務人蔡雅芸於民國112年11月29
日向債權人借款70,000元,約定自民國112年11月29日起至
民國128年06月24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
3.72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
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
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
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
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
,債務人至民國114年09月23日止累計75,547元正未給付,
其中67,605元為本金;7,849元為利息;93元為依約定條款
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
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㈡債務人蔡雅芸向債權人
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卡別:VISA,
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14年0
9月23日止累計104,732元正未給付,其中94,629元為消費款
;10,103元為循環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
。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
002),(003)所示之利息。㈢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
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
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
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釋明文件
:小額信貸借據、信用卡申請書、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26975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67605元 蔡雅芸 自民國114年09月24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3.72%計算之利息 002 新臺幣46596元 蔡雅芸 自民國114年09月24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2.2%計算之利息 003 新臺幣48033元 蔡雅芸 自民國114年09月24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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