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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2025-09-26)

其他/待認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2025-09-26 案號:司促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6544號
債  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債  務  人  沈思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萬捌仟捌佰玖拾壹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
    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相對人沈思萍於民國98年11月10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
      ,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所
      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民國114年5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
      國114年08月24日止未受償之循環利息4677元及違約金暨
      手續費3664元。已結算未受償之利息係依信用卡約定條款
      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即將每筆「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
      款」,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就該帳款之餘額以約定之年
      利率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違約金為當期繳款延滯
      時,以新臺幣300元,連續二期延滯繳款時,第二期違約
      金新臺幣400元,連續三期延滯繳款時,第三期之違約金
      新臺幣500元計算;手續費則為⑴預借現金手續費(每筆預
      借現金金額之3.5%加上新臺幣100元計算);⑵分期借款手
      續費用(分期借款金額乘以約定分期費率);⑶年費:依各
      信用卡卡別收取,詳見信用卡申請書;⑷國外交易授權結
      匯:依交易金額乘以1.5%計算;⑸掛失手續費:每卡新臺
      幣200元;⑹調閱帳單手續費:國內消費簽帳單每張50元,
      國外消費簽單每張100元;⑺補送帳單手續費:每次每份10
      0元。
    ㈡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
      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相對人
      發給支付命令,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俾保債權,至感德
      便。釋明文件:債權證明文件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世鵬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26544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100550元 沈思萍 自民國114年08月25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4.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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