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2025-09-26)
其他/待認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2025-09-26
案號:司促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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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6466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務 人 陳杏慈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參仟壹佰玖拾捌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債務人於民國(以下同)111年1
2月15日開始與債權人成立信用卡使用契約,此有申請書暨
信用卡約定條款可證。依信用卡約定條款,債務人領用系爭
信用卡後,即得於各特約商店記帳消費,並應就使用系爭信
用卡所生之債務,負全部給付責任(第3條)。且應於當期繳
款截止日前向債權人全部清償,或以循環信用方式繳付最低
應繳金額(第14、15條),逾期清償者,除喪失期限利益外(
第22、23條),應按所屬分級循環信用利率給付債權人年息
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查債務人至民國114年9月10日止,帳
款尚餘53,198元,及其中本金51,736元未按期繳付,迭經催
討無效。爰特檢附相關證物,狀請 鈞院鑒核,並依民事訴
訟法第五百零八條規定,迅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維權益
,實感德便!釋明文件:證據清單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26466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9664元 陳杏慈 自民國114年9月1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8.75% 002 新臺幣22072元 陳杏慈 自民國114年9月1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3.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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