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2025-09-23)
其他/待認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2025-09-23
案號:司促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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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6174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務 人 温怡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壹萬壹仟肆佰貳拾壹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
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温怡婷於民國112年07月07日向債權人借款550,000
元,約定自民國112年07月07日起至民國119年07月07日止
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3.72採機動利率計
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
,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
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
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
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
人至民國114年09月16日止累計452,112元正未給付,其中
439,679元為本金;11,733元為利息;700元為依約定條款
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
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温怡婷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
000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
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14年08月25日止累計59,309元正未
給付,其中55,995元為消費款;2,114元為循環利息;1,2
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
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
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
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
務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釋明文件:小額信貸借據、信用卡申請書、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汎樺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附表114年度司促字第026174號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439679元 温怡婷 自民國114年09月17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3.72%計算之利息 002 新臺幣 55995元 温怡婷 自民國114年08月26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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