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2025-09-19)
其他/待認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2025-09-19
案號:司促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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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5878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務 人 全月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萬伍仟壹佰伍拾貳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
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全月英於民國108年11月13日向債權人借款270,000元
,約定自民國108年11月13日起至民國127年03月22日止按月
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1.44採機動利率計算,依
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
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
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
。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
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4年09
月12日止累計167,599元正未給付,其中162,618元為本金;
4,981元為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
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
之利息。
(二)債務人全月英於民國109年03月02日向債權人借款130,000元
,約定自民國109年03月02日起至民國127年03月22日止按月
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1.44採機動利率計算,依
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
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
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
。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
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4年09
月12日止累計90,062元正未給付,其中86,999元為本金;3,
063元為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
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
利息。
(三)債務人全月英於民國110年09月30日向債權人借款50,000元
,約定自民國110年09月30日起至民國127年03月22日止按月
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4.53採機動利率計算,依
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
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
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
。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
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4年09
月12日止累計42,689元正未給付,其中40,881元為本金;1,
808元為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
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3)所示之
利息。
(四)債務人全月英於民國110年10月08日向債權人借款50,000元
,約定自民國110年10月08日起至民國127年03月22日止按月
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4.53採機動利率計算,依
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
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
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
。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
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4年09
月12日止累計43,481元正未給付,其中41,641元為本金;1,
840元為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
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4)所示之
利息。
(五)債務人全月英於民國111年10月28日向債權人借款110,000元
,約定自民國111年10月28日起至民國127年03月22日止按月
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2.01採機動利率計算,依
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
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
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
。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
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4年09
月12日止累計103,068元正未給付,其中99,437元為本金;3
,631元為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
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5)所示
之利息。
(六)債務人全月英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
0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
。債務人至民國114年09月07日止累計58,253元正未給付,
其中56,805元為消費款;1,448元為循環利息;0元為依約定
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
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6)所示之利息。
(七)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
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
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
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釋明文件:小額信貸借據、信用卡申請書、約定條款、帳務
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25878號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62618元 全月英 自民國114年09月13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1.44%計算之利息 002 新臺幣86999元 全月英 自民國114年09月13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1.44%計算之利息 003 新臺幣40881元 全月英 自民國114年09月13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4.53%計算之利息 004 新臺幣41641元 全月英 自民國114年09月13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4.53%計算之利息 005 新臺幣99437元 全月英 自民國114年09月13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2.01%計算之利息 006 新臺幣56805元 全月英 自民國114年09月08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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