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2025-09-18)
其他/待認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2025-09-18
案號:司促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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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5734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務 人 胡敏正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肆仟貳佰貳拾元,及其中
本金新臺幣陸萬貳仟壹佰玖拾伍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八月
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八八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於民國(以下同)109年11月10日、112年7月2
1日開始與債權人成立信用卡使用契約,領用如後附所
示之信用卡。依約債務人就使用系爭信用卡所生之債務
,負全部給付責任。此有信用卡申請書暨信用卡約定條
款可證。債務人領用系爭信用卡後,即得於各特約商店
記帳消費,依信用卡約定條款第14、15條之約定,應於
當期繳款截止日前向債權人全部清償,或以循環信用方
式繳付最低應繳金額,逾期清償者依信用卡約定條款第
15、22、23條之約定,除喪失期限利益外,各筆帳款應
按所適用之分級循環信用年利率(最高為年利率百分之1
5)。截至民國114年8月24日止,帳款尚餘新臺幣(以下
同)64,220元,及其中本金62,195元未按期繳付。
(二)查債務人至民國114年8月24日止,帳款尚餘64,220元及
其中本金62,195元部分按前述約定計算之利息、違約金
及相關費用未給付,迭經催討無效。爰特檢附相關證物
,狀請 鈞院鑒核,並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規定
,迅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維權益,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汎樺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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