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2025-09-17)
其他/待認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2025-09-17
案號:司促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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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5612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務 人 吳鎮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
年十二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點四五計算
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一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十,逾期超
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二十,計
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
,於自民國111年10月4日向債權人借款,借款利率依年利率
10.45%計算,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除喪失期限利益
外,另本金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期計收違
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詎債務人未
依約繳款,現仍積欠債權人借款20,000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
約金未償付。另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之貸款契約書,因係透
過電子及通訊設備向債權人申請所成立,其內容需透過科技
設備始能呈現,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63第2項規定提出呈現其
申請內容之書面,併與陳明。茲債權人屢次催討無效,實有
督促其履行之必要,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規定,狀
請 鈞院迅賜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實感法便。釋明文
件:證據清單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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