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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2025-09-16)

其他/待認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2025-09-16 案號:司促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5561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務  人  邱柏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柒拾參萬參仟零伍拾捌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
    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債務人邱柏穎於民國109年10
    月15日向債權人借款2,000,000元,約定自民國109年10月15
    日起至民國126年12月10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
    百分之4.04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
    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
    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
    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
    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
    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4年09月10日止累計1,369,896元正
    未給付,其中1,348,088元為本金;21,808元為利息;0元為
    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
    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二)債務人邱
    柏穎於民國110年04月20日向債權人借款240,000元,約定自
    民國110年04月20日起至民國126年12月10日止按月清償本息
    ,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4.24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
    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
    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
    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
    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
    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4年09月10日止累
    計178,532元正未給付,其中175,974元為本金;2,465元為
    利息;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
    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邱柏穎於民國110年10月28日向債權人借款140,0
    00元,約定自民國110年10月28日起至民國126年12月10日止
    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9.72採機動利率計算,
    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
    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
    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
    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
    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4年0
    9月10日止累計115,847元正未給付,其中112,597元為本金
    ;3,157元為利息;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
    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3)
    所示之利息。(四)債務人邱柏穎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
    卡號:0000000000000000,卡別:MASTER,依約債務人即得
    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14年08月10日止累計6
    8,783元正未給付,其中66,882元為消費款;1,901元為循環
    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
    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4),(005)所示之
    利息。(五)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
    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
    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
    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釋明文件:小額信貸借據
    、信用卡申請書、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25561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0000000元 邱柏穎 自民國114年09月11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4.04%計算之利息 002 新臺幣175974元 邱柏穎 自民國114年09月11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4.24%計算之利息 003 新臺幣112597元 邱柏穎 自民國114年09月11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9.72%計算之利息 004 新臺幣34694元 邱柏穎 自民國114年08月11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7.7%計算之利息 005 新臺幣32188元 邱柏穎 自民國114年08月11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2.2%計算之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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