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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2025-09-16)

其他/待認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2025-09-16 案號:司促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5560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務  人  溫尉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拾壹萬壹仟壹佰壹拾參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
    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債務人溫尉宏於民國113年11月18
    日向債權人借款590,119元,約定自民國113年11月18日起至
    民國120年11月18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
    0.03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
    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
    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
    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
    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
    ,債務人至民國114年09月10日止累計564,650元正未給付,
    其中555,020元為本金;9,330元為利息;300元為依約定條
    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
    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㈡債務人溫尉宏於民國1
    13年11月18日向債權人借款90,000元,約定自民國113年11
    月18日起至民國120年11月18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
    利率百分之10.03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
    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
    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
    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
    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
    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4年09月10日止累計84,861
    元正未給付,其中84,167元為本金;694元為利息;0元為依
    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
    ,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㈢債務人溫尉宏
    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卡別
    :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
    國114年08月24日止累計61,602元正未給付,其中58,893元
    為消費款;1,809元為循環利息;9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
    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
    表編號:(003)所示之利息。㈣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
    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
    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
    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釋明文件:小額信貸借據、信用卡申請書、約定條款、帳務
    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25560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555020元 溫尉宏 自民國114年09月11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0.03%計算之利息 002 新臺幣84167元 溫尉宏 自民國114年09月11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0.03%計算之利息 003 新臺幣58893元 溫尉宏 自民國114年08月25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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