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2025-09-12)
其他/待認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2025-09-12
案號:司促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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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5241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務 人 聶嘉嘉律師即張新益之遺產管理人
一、㈠債務人應於管理被繼承人張新益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清
償新臺幣柒萬肆仟伍佰參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
一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點八三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一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
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至九
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㈡債務人應於管理被繼承人張新益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清
償新臺幣壹拾參萬壹仟捌佰柒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
年十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點三三計算之
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一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
至九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㈢債務人應於管理被繼承人張新益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清
償新臺幣陸拾肆萬捌仟柒佰壹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
年十一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二點零三計算
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一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
月至九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㈣債務人應於管理被繼承人張新益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清
償新臺幣貳拾柒萬柒仟柒佰陸拾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
十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二點五六計算
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
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
個月至九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㈤債務人應於管理被繼承人張新益之遺產範圍內賠償督促程
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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