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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2025-09-11)

其他/待認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2025-09-11 案號:司促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5086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務  人  黃啟倫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萬壹仟捌佰伍拾伍元,及其
    中新臺幣柒萬陸仟陸佰伍拾玖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八月二
    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
    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於民國(以下同)90年8月14日、103年11月6日、1
    12年2月20日開始與債權人成立信用卡使用契約,領用如後
    附所示之信用卡。依約債務人就使用系爭信用卡所生之債務
    ,負全部給付責任。此有信用卡申請書暨信用卡約定條款可
    證。債務人領用系爭信用卡後,即得於各特約商店記帳消費
    ,依信用卡約定條款第14、15條之約定,應於當期繳款截止
    日前向債權人全部清償,或以循環信用方式繳付最低應繳金
    額,逾期清償者依信用卡約定條款第15、22、23條之約定,
    除喪失期限利益外,各筆帳款應按所適用之分級循環信用年
    利率(最高為年利率百分之15)。截至民國114年8月21日止,
    帳款尚餘新臺幣(以下同)81,855元,及其中本金76,659元
    未按期繳付。
(二)查債務人至民國114年8月21日止,帳款尚餘81,855元及其中
    本金76,659元部分按前述約定計算之利息、違約金及相關費
    用未給付,迭經催討無效。爰特檢附相關證物,狀請  鈞院
    鑒核,並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規定,迅對債務人發支
    付命令,以維權益,實感德便!
(三)原匯通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91年6月3日更名為國泰商
    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又國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92年
    6月26日經財政部核准正式與世華聯合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
    司合併,國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為消滅銀行,世華聯合
    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為存續銀行,世華聯合商業銀行股份
    有限公司並於92年10月27日經經濟部核准登記正式更名為國
    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國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
    司暨原世華聯合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權利義務關係由合
    併後存續並更名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依公司法
    第七十五條規定概括承受,於此敘明。
    釋明文件:證據清單。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世鵬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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