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2025-09-09)
其他/待認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2025-09-09
案號:司促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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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4829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務 人 吳語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肆萬貳仟貳佰參拾玖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
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於民國(以下同)105年11月1日、108年2月1
日、110年2月25日開始相繼與債權人成立信用卡使用契
約,領用如後附所示之信用卡。依約債務人就使用系爭
信用卡所生之債務負全部給付責任,此有信用卡申請書
暨信用卡約定條款可證。債務人領用系爭信用卡後,即
得於各特約商店記帳消費,依信用卡約定條款第14、15
條之約定,應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向債權人全部清償,
或以循環信用方式繳付最低應繳金額,逾期清償者依信
用卡約定條款第15、22、23條之約定,除喪失期限利益
外,各筆帳款應按所適用之分級循環信用年利率(最高
為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參原證一信用卡申請書
)。截至民國114年9月1日止帳款尚餘新臺幣(以下同
)242,239元,及其中本金237,612元未按期繳付。
(二)查債務人至民國114年9月1日止,帳款尚餘242,239元及
其中本金237,612元部分按前述約定計算之利息、違約
金及相關費用未給付,迭經催討無效。爰特檢附相關證
物,狀請 鈞院鑒核,並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規
定,迅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維權益,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汎樺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24829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39327元 吳語謙 自民國114年9月2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6.75% 002 新臺幣198285元 吳語謙 自民國114年9月2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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