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2025-09-05)
其他/待認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2025-09-05
案號:司促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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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4561號
債 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債 務 人 吳怡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萬玖仟貳佰貳拾玖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相對人吳怡芳於民國104年09月30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
,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所
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民國113年3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
國114年01月24日止未受償之循環利息11219元。已結算未
受償之利息係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即將
每筆「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款入帳日
起,就該帳款之餘額以約定之年利率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
之日止;違約金為當期繳款延滯時,以新臺幣300元,連
續二期延滯繳款時,第二期違約金新臺幣400元,連續三
期延滯繳款時,第三期之違約金新臺幣500元計算;手續
費則為⑴預借現金手續費(每筆預借現金金額之3.5%加上新
臺幣100元計算);⑵分期借款手續費用(分期借款金額乘以
約定分期費率);⑶年費:依各信用卡卡別收取,詳見信用
卡申請書;⑷國外交易授權結匯:依交易金額乘以1.5%計
算;⑸掛失手續費:每卡新臺幣200元;⑹調閱帳單手續費
:國內消費簽帳單每張50元,國外消費簽單每張100元;⑺
補送帳單手續費:每次每份100元。
㈡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
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迅賜對相對
人發給支付命令,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俾保債權,至感
德便。
釋明文件:債權證明文件。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世鵬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24561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88010元 吳怡芳 自民國114年01月25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4.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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