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2025-09-01)
其他/待認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2025-09-01
案號:司促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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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3851號
債 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債 務 人 石建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肆萬零貳佰柒拾陸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
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相對人石建偉於民國109年11月04日向債權人申請個人信
用貸款(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
為繳款,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所示之本金及利息,
暨自民國114年4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14年08月13日
止未受償之利息2892及手續費/費用/違約金1200元。遲延
利息計算係自每筆月付金應還款日起,就該筆月付金中本
金餘額,依該筆借款約定之借款利率計算至結清之日止;
違約金為當期繳款延滯時,以新臺幣300元;連續二期延
滯繳款時,第二期違約金新臺幣400元,連續三期延滯繳
款時,第三期之違約金新臺幣500元計算;月付金利息係
依每筆動用交易之實際撥款日起,以年金法計算按月攤還
之借款利息。
㈡緣相對人石建偉於民國109年03月12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
,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2,3
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民國114年4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
民國114年08月13日止未受償之循環利息5335元及違約金
暨手續費1207元。已結算未受償之利息係依信用卡約定條
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即將每筆「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
帳款」,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就該帳款之餘額以約定之
年利率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違約金為當期繳款延
滯時,以新臺幣300元,連續二期延滯繳款時,第二期違
約金新臺幣400元,連續三期延滯繳款時,第三期之違約
金新臺幣500元計算;手續費則為⑴預借現金手續費(每筆
預借現金金額之3.5%加上新臺幣100元計算);⑵分期借款
手續費用(分期借款金額乘以約定分期費率);⑶年費:依
各信用卡卡別收取,詳見信用卡申請書;⑷國外交易授權
結匯:依交易金額乘以1.5%計算;⑸掛失手續費:每卡新
臺幣200元;⑹調閱帳單手續費:國內消費簽帳單每張50元
,國外消費簽單每張100元;⑺補送帳單手續費:每次每份
100元。
㈢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
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相對人
發給支付命令,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俾保債權,至感德
便。
釋明文件:債權證明文件。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世鵬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23851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121378元 石建偉 自民國114年08月14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6.99% 002 新臺幣 25894元 石建偉 自民國114年08月14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5% 003 新臺幣 82370元 石建偉 自民國114年08月14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4.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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