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支付命令(2025-09-01)
其他/待認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09-01
案號:司促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23778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陳冠宇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督促程序,如應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支付命令
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
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09條後段、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陳冠宇發支付命令,查債務
人已將戶籍遷入新竹○○○○○○○○,此有其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
果在卷可稽,依上所陳,債務人陳冠宇現設籍戶政,相關文
書、裁定需以公示送達為之,此與首揭條文未合,因之,本
件聲請於法顯有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
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世鵬
看司法院官方裁判書 PD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