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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支付命令(2025-11-18)

其他/待認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11-18 案號:司促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9359號
債  權  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嘉祥  
代  理  人  莊凱婷  
上列當事人聲請對債務人劉妍佑即劉育成之繼承人發給支付命令
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定有
    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
    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
    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亦有明文。又聲請人之訴有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依其情形可
    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
    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債權人以被繼承人劉育成向其借款而未依約定清償分期
    款,依契約全部借款視同到期,嗣知悉借款人劉育成已於11
    4年3月28日死亡,爰以劉育成之繼承人劉研佑為債務人,聲
    請核發支付命令。債權人就上開請求,雖提出繼承系統表、
    戶籍謄本為證,惟查劉育成之繼承人均已拋棄繼承,有本院
    家事事件公告查詢表及本院依職權查詢當事人索引卡在卷,
    本院遂於民國114年10月15日通知並限期命債權人於5日內補
    正:「台端所列債務人劉妍佑即劉育成之繼承人已拋棄繼承
    ,並經本院114年度司繼字第2793號准予備查在案,請陳報
    劉育成合法之繼承人或已選任遺產管理人之姓名及住址。」
    該通知已於114年10月22日送達債權人,惟債權人僅於114年
    11月13日提出其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書狀影本,而迄未補正
    債務人之遺產管理人,則債權人之聲請於法即有不合,應予
    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汎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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