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支付命令(2025-11-18)
其他/待認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11-18
案號:司促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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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9359號
債 權 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嘉祥
代 理 人 莊凱婷
上列當事人聲請對債務人劉妍佑即劉育成之繼承人發給支付命令
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定有
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
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
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亦有明文。又聲請人之訴有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依其情形可
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
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債權人以被繼承人劉育成向其借款而未依約定清償分期
款,依契約全部借款視同到期,嗣知悉借款人劉育成已於11
4年3月28日死亡,爰以劉育成之繼承人劉研佑為債務人,聲
請核發支付命令。債權人就上開請求,雖提出繼承系統表、
戶籍謄本為證,惟查劉育成之繼承人均已拋棄繼承,有本院
家事事件公告查詢表及本院依職權查詢當事人索引卡在卷,
本院遂於民國114年10月15日通知並限期命債權人於5日內補
正:「台端所列債務人劉妍佑即劉育成之繼承人已拋棄繼承
,並經本院114年度司繼字第2793號准予備查在案,請陳報
劉育成合法之繼承人或已選任遺產管理人之姓名及住址。」
該通知已於114年10月22日送達債權人,惟債權人僅於114年
11月13日提出其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書狀影本,而迄未補正
債務人之遺產管理人,則債權人之聲請於法即有不合,應予
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汎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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