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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支付命令(2025-10-15)

其他/待認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10-15 案號:司促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9359號
債  權  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嘉祥  
代  理  人  莊凱婷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劉妍佑即劉育成之繼承人發支付命令,
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台端所列債務人劉妍佑即劉育成之繼承人已拋棄繼承,並
      經本院114年度司繼字第2793號准予備查在案,請陳報劉
      育成合法之繼承人或已選任遺產管理人之姓名及住址。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汎樺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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