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支付命令(2025-11-06)
其他/待認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11-06
案號:司促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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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6136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務 人 尤亮智律師即張炳輝之遺產管理人
上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6月16日所為之支付
命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本件支付命令中關於主文第一項「債務人應於管理被繼承人尤亮
智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捌仟柒佰壹拾壹元,及
其中新臺幣壹萬肆仟玖佰柒拾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六月六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之記載,應更正
為「債務人應於管理被繼承人張炳輝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清償
新臺幣伍萬捌仟柒佰壹拾壹元,及其中新臺幣壹萬肆仟玖佰柒拾
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六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
五計算之利息。」。
主文第二項「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於管理被繼承
人尤亮智之遺產範圍內負擔」。應更正為「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
伍佰元由債務人於管理被繼承人張炳輝之遺產範圍內負擔。」
理 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職
權更正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
有明文,此於支付命令亦應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有規定
。
二、查本院前開之支付命令有如主文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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