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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給付退休金差額(2025-12-05)

勞資爭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12-05 案號:勞訴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被訴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訴字第334號
原      告  張詠翔  
            洪福正  
            黃國恩  

            林泰豐  
            廖成毅  
            賴志明  

            古秋桐  
            李志銘  
            陳敏毅  
            林文松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嚴珮菱律師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
    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
    件,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
    定期間先命補正。有關勞動事件之處理,依勞動事件法之規
    定;勞動事件法未規定者,適用民事訴訟法及強制執行法之
    規定,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及勞動事件法第15條
    分別定有明文。
二、原告與被告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退休金差額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141萬7,496元(計算式:119,488+137,383+153,31
    1+156,408+153,311+132,757+151,320+143,356+132,779+13
    7,383=1,417,496,均為退休金),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
    8,114元。惟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
    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
    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依上開規定,本件應暫
    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即1萬2,076元(計算式:18,114元×2/3
    =12,076元),是本件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038元(計算式
    :18,114元-12,076元=6,038元),扣除已繳之聲請費2,000
    元,本件應補繳4,03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5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陳佳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陳麗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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