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給付退休金差額(2025-12-05)
勞資爭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12-05
案號:勞訴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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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訴字第334號
原 告 張詠翔
洪福正
黃國恩
林泰豐
廖成毅
賴志明
古秋桐
李志銘
陳敏毅
林文松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嚴珮菱律師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
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
件,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
定期間先命補正。有關勞動事件之處理,依勞動事件法之規
定;勞動事件法未規定者,適用民事訴訟法及強制執行法之
規定,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及勞動事件法第15條
分別定有明文。
二、原告與被告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退休金差額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141萬7,496元(計算式:119,488+137,383+153,31
1+156,408+153,311+132,757+151,320+143,356+132,779+13
7,383=1,417,496,均為退休金),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
8,114元。惟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
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
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依上開規定,本件應暫
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即1萬2,076元(計算式:18,114元×2/3
=12,076元),是本件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038元(計算式
:18,114元-12,076元=6,038元),扣除已繳之聲請費2,000
元,本件應補繳4,03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5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陳佳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陳麗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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