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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損害賠償(2025-09-23)

勞資爭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09-23 案號:勞訴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大立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訴字第242號
原      告  大立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恩平  
訴訟代理人  鄧文瑄  
            張思涵律師
被      告  沈凱欣  
代  理  人  莊函諺律師
複代理人    李佳珣律師
一、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
    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
    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
    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第77條之2第1項
    前段定有明文。本件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聲請勞動調解,
    經勞動調解委員依勞動事件法第31條第1項規定視為調解不
    成立,原告受告知調解不成立後,已於10日不變期間內聲請
    續行訴訟程序,則依勞動事件法第29條第4項、第5項規定,
    應視為自調解聲請時,已經起訴。
二、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原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13,200元,並扣除原告先前已繳納之調解聲
    請費1,500元及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是本件應徵收第一審
    裁判費11,200元(計算式:13,200-1,500元-500元=11,2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前開裁判費11,200元,逾期未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3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陳航代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江沛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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