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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損害賠償(2025-11-28)

勞資爭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11-28 案號:勞補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艾盟仕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被訴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補字第848號
原      告  謝馥羽  
被      告  艾盟仕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靖倫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
    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
    件,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
    定期間先命補正。有關勞動事件之處理,依本法之規定;本
    法未規定者,適用民事訴訟法及強制執行法之規定。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勞動事件法第15條亦分別定有明
    文。
二、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00元(全部為
    精神慰撫金),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三、爰檢送原告起訴狀繕本送被告,請被告於收受後7日內提出
    答辯狀送本院,並逕將繕本送達原告。    
四、本件非屬強制調解事件,經以公務電話徵詢被告表達願行調
    解之意願(並另已徵詢被告對於調解委員之意見),因聯繫
    不到原告,請原告於收到本裁定後以書狀向本院呈報或聯繫
    承辦書記官,是否有調解意願?如欲調解,是否有對調解委
    員之意見?並提供本院可供聯繫之電話。倘原告亦表達願行
    調解之意願,本件將待原告補納裁判費以補正起訴之合法要
    件後,由法官審酌是否依民事訴訟法第420條之1第1項規定
    移付調解。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8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陳航代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江沛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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