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2025-11-11)
勞資爭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11-11
案號:勞補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補字第796號
原 告 鄧小貞
被 告 翻修王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仁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裁判
費,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訴之聲明,並補繳聲請費新
臺幣3,000元。
理 由
一、按勞動事件,除有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2款、第4款、
第5款所定情形之一,或因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2條所生爭議
者外,於起訴前,應經法院行勞動調解程序;前項事件當事
人逕向法院起訴者,視為調解之聲請,勞動事件法第16條定
有明文。又有關勞動事件之處理,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
定者,適用民事訴訟法及強制執行法之規定。聲請勞動調解
,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所定額數繳納聲請費。勞動事
件法第15條、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1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是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
1項前段之規定繳納聲請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調解
之聲請不合法者,勞動法庭之法官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
形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勞動事件法第22條第1
項亦定有明文。次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
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
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
,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
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因定
期給付涉訟,其訴訟標的之價額,以權利存續期間之收入總
數為準;期間未確定時,應推定其存續期間。但超過5年者
,以5年計算,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及第77條
之2第1項及勞動事件法第11條亦分別定有明文。而請求確認
僱傭關係存在、給付薪資及提繳勞工退休金,雖為不同訴訟
標的,惟自經濟上觀之,其訴訟目的一致,不超出終局標的
範圍,訴訟標的之價額,應擇其中價額較高者定之(最高法
院111年度台抗字第234號裁定意旨參照)。又聲請勞動調解
,應於聲請書狀載明聲請之意旨及其原因事實,勞動事件法
第18條第3項第4款亦定有明文。所謂聲請之意旨及其原因事
實,應記載聲請人之請求、具體之原因事實、為調解標的之
法律關係及爭議之情形。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不合法定程式。本件並無勞動事件法第
16條第1項所列情形,視為聲請調解,並應依勞動調解程序
之規定計算並補繳聲請費。復本件聲請勞動調解不合法,爰
依勞動事件法第22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繳、補正,即駁回
原告之訴:
㈠原告起訴狀訴之聲明第7項記載:「附帶請求:倘本院認定原
告與被告間雇傭關係仍存續,請求判決命被告:⒈補繳自民
國109年12月25日起至本判決確定日止,原告每月工資6%之
勞工退休金提繳金額,並依法繳入原告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
戶。⒉補繳同期間被告依法應負擔之勞工保險及全民健康保
險費,並辦理原告之保險續保及相關補繳手續。」未具體載
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亦即請求被告給付之金額,原告應
以書狀補正。(例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元。」
、「被告應提繳新臺幣○○○元至原告於勞動部勞工保險局設
立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
㈡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原告應依前項之聲明及訴訟標的
金額或價額,依上述規定自行計算並繳納聲請費。
㈢如原告無法確定訴之聲明及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則本件依
民事起訴狀記載,暫先核定原告先位聲明部分:
⒈訴之聲明第1項、第2項分別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按月給
付工資之總額新臺幣(下同)2,519,346元及自民國109年12
月25日起之法定遲延利息,其訴訟目的一致,訴訟標的之價
額,應擇其中價額較高者定之。本件原告為民國71年出生,
距勞動基準法第54條第1項第1款所定強制退休年齡65歲,可
工作之年齡超過5年,依勞動事件法第11條規定,其請求確
認僱傭關係存在之聲明,應以如獲勝訴判決所得受之客觀利
益,亦即以其5年之薪資收入總數計算訴訟標的價額。原告
主張其每月薪資為43,437元,則按其5年之薪資,核定聲明
第1項之訴訟標的價額為2,606,220元(計算式:43,437*12*
5=2,606,220),聲明第2項之訴訟標的價額,其中利息部分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核算至原告起訴之前
一日即114年10月26日,以週年利率5%計算,計為609,475元
(元以下四捨五入,下同),核定聲明第2項之訴訟標的價
額為3,128,821元(計算式:2,519,346+609,475=3,128,821
)。則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依前開規定擇其中價額較高定
之,應核定為3,128,821元。
⒉訴之聲明第3項請求被告給付66,603元(含積欠工資43,437元
、特休未休工資23,166元,計算式:43,437+23,166=66,603
),及自109年12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
之利息,其中利息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
,核算至原告起訴之前一日即114年10月26日,以週年利率5
%計算,計為16,112元,此部分訴訟標的金額合計82,715元
(計算式:66603+16112=82,715)。
⒊訴之聲明第5項請求精神慰撫金,訴訟標的金額為500,000元
。
⒋原告訴之聲明第7項請求如前所示,訴訟標的價額屬不能核定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應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
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數額加1/10定之,是原告本項請求
應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為1,650,000元。
⒌準此,本件先位聲明訴訟標的金額暫先核定為5,361,536元(
計算式:3,128,821+82,715+500,000+1,650,000=5,361,536
)。
㈣原告備位訴之聲明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195,466元(含資遣
費152,029元、預告工資43,437元,計算式:152,029+43437
=195,466)。
㈤茲比較原告先位、備位訴訟標的金額及價額後,揆諸首揭說
明,應以較高之先位聲明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是本件訴
訟標的價額核定為5,361,536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
第1項規定,應徵聲請費3,000元。
三、爰檢送原告起訴狀繕本送被告,請被告於收受後10日內提出
答辯狀送本院,並逕將繕本送達原告。
四、本件經以公務電話徵詢兩造,均表示兩造未調解過等語,乃
本件即屬強制調解案件(已另以公務電話徵詢兩造對於調解
委員之意見),本件將待原告補納聲請費以補正聲請調解之
合法要件後,即進行調解程序。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1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王詩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關於命補繳裁
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曾靖文
看司法院官方裁判書 PD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