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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職業災害等(2025-10-29)

勞資爭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10-29 案號:勞補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中龍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被訴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補字第775號
原      告  曾永義  
訴訟代理人  蔡松均律師
            吳季穎律師
被      告  中龍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紹榮  
被      告  合正橡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合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裁判費,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聲請費新臺幣2,000元。
  理 由
一、按勞動事件,除有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2款、第4款、
    第5款所定情形之一,或因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2條所生爭議
    者外,於起訴前,應經法院行勞動調解程序;前項事件當事
    人逕向法院起訴者,視為調解之聲請,勞動事件法第16條定
    有明文。次按調解之聲請不合法者,勞動法庭之法官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勞動
    事件法第22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再按有關勞動事件之處理
    ,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適用民事訴訟法及強制執
    行法之規定。聲請勞動調解,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所
    定額數繳納聲請費,勞動事件法第15條、勞動事件審理細則
    第15條第1項亦分別定有明文。是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
    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前段之規定繳納聲請費,
    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職災災害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並無勞動事件法第16條第1項所列情形,視
    為聲請調解,並應依勞動調解程序之規定計算並補繳聲請費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832,894元(含看
    護費用588,000元、勞動力減損1,744,894元、精神慰撫金50
    0,000元,計算式:588,000+1,744,894+500,000=2,832,894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規定,應徵聲請費2,000
    元。茲依勞動事件法第22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三、爰檢送原告起訴狀繕本送被告,請被告於收受後10日內提出
    答辯狀送本院,並逕將繕本送達原告。
四、本件經以公務電話徵詢原告表示未調解過等語,乃本件即屬
    強制調解案件(並另已徵詢原告對於調解委員之意見),本
    件將待原告補納聲請費以補正聲請調解之合法要件後,即進
    行調解程序。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9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王詩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曾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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