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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給付扣押薪資(2025-10-07)

勞資爭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10-07 案號:勞補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補字第680號
原      告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峻榮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按勞動事件,除有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2款、第4款、
    第5款所定情形之一,或因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2條所生爭議
    者外,於起訴前,應經法院行勞動調解程序;前項事件當事
    人逕向法院起訴者,視為調解之聲請,勞動事件法第16條定
    有明文。又有關勞動事件之處理,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
    定者,適用民事訴訟法及強制執行法之規定。聲請勞動調解
    ,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所定額數繳納聲請費。勞動事
    件法第15條、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1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是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
    1項前段之規定繳納聲請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調解
    之聲請不合法者,勞動法庭之法官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
    形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勞動事件法第22條第1
    項亦定有明文。  
二、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扣押薪資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並無勞動事件法第16條第1項所列情形,視為
    聲請調解,並應依勞動調解程序之規定計算並補繳聲請費。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萬422元,依民事訴
    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規定,應徵聲請費1,000元。茲依勞動
    事件法第22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三、爰檢送原告起訴狀繕本送被告,請被告於收受後7日內提出
    答辯狀送本院,並逕將繕本送達原告。
四、本件經以公務電話徵詢原告表示兩造未調解過等語,乃本件
    即屬強制調解案件,因無被告之電話,致無法聯絡被告,請
    被告於收到本裁定後,以書狀向本院陳報或聯繫承辦書記官
    提供可供聯繫之電話,以利程序之進行,倘有對於調解委員
    之意見,亦請一併呈報本院。本件將待原告補納聲請費後,
    即進行調解程序。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7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陳宥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邱芮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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