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損害賠償(2026-04-17)
勞資爭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4-17
案號:勞簡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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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簡字第94號
上 訴 人 大立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恩平
被 上訴人 詹竣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5年3月27日
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
幣(下同)249,90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175元,未據上訴人繳
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7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陳宥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邱芮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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