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聲請假處分(2025-09-08)
其他/待認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09-08
案號:全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全字第59號
聲 請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代 理 人 周柏成
上列聲請人對相對人查文正聲請假處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532條規定債權人就金錢以外之請求因請求
標的之現狀變更,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強制執行之
虞,欲保全強制執行者,得聲請假處分。債權人聲請假處分
應就其假處分之請求及原因釋明之;前項釋明如有不足,而
債權人陳明願供擔保或法院認為適當者,法院得定相當之擔
保,命供擔保後為假處分,同法第533條準用第526條第1項
、第2項亦定有明文。是債權人聲請假處分,應釋明其請求
及假處分之原因,二者缺一不可。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
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
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原告於民國114年7月21日具狀補正聲明為:請准予聲請人以
現金新或等值之99年度甲類第4期中央政府建設公債為相對
人供擔保後,禁止相對人將其所有臺中市○○區○○段000地號
土地(所有權範圍:待查明)及其上同段409建號建物(門
牌號碼:臺中市○○區○○街00號,所有權範圍:全部)之不動
產為移轉、設定負擔或其他一切處分行為。聲請人聲請上開
土地聲請為假處分,然並未具體特定其權利範圍為何,無從
特定為假處分之標的,難謂已符合假處分之要件,茲依上開
規定裁定命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補正之,逾期未補
正,即駁回其聲請。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8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孫藝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8 日
書記官 資念婷
看司法院官方裁判書 PD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