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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聲請假扣押(2025-11-03)

其他/待認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11-03 案號:全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全字第130號
聲  請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代  理  人  朱大維  
相  對  人  盛瑋精密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高沛庭  
相  對  人  高德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假扣押,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假扣押之聲請,由本案管轄法院或假扣押標的所在地之地
    方法院管轄;本案管轄法院,為訴訟已繫屬或應繫屬之第一
    審法院。但訴訟現繫屬於第二審者,得以第二審法院為本案
    管轄法院;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
    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52
    4條第1項、第2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查聲請人因
    相對人積欠借款未付,於民國114年8月7日向臺灣士林地方
    法院(下稱士林地院)起訴併聲請假扣押相對人之財產,經
    士林地院認定兩造授信約定書第34條之合意管轄約定為無效
    之約定,並於114年8月11日以裁定移轉至本院,該移轉管轄
    裁定業已確定等情,有士林地院114年度訴字第1495號清償
    借款事件卷宗及114年度全字第130號假扣押卷宗核閱無訛,
    是以,本院即為本件假扣押事件之本案管轄法院,依上開規
    定,本件假扣押事件應由本院管轄,合先敘明。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盛瑋精密有限公司於113年8月5日邀
    同高沛庭、高德水為連帶保證人共同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
    下同)200萬元,並動用200萬元的授信額度,利息自撥貸日
    起,依本行企業換利指數(月)利率加碼3.44%機動計算,
    約定每月繳付本息一次,相對人卻未依約繳款,故依銀行授
    信綜合額度契約暨總約定書第14條授信額度及期限特約事項
    之約定,相對人喪失期限利益,債務視為全部到期,相對人
    尚欠聲請人本金1,623,329元及如附表所示利息及違約金。
    另相對人債務龐大,聲請人若不即時聲請鈞院實施假扣押,
    而任其處分資產或遭拍賣,聲請人之債權必有日後不能執行
    或甚難執行之虞,為保全日後之強制執行,聲請人願供擔保
    以代釋明,請准將相對人之財產於債權額範圍內予以假扣押
    等語。
三、按債權人就金錢請求或得易為金錢請求之請求,欲保全強制
    執行者,得聲請假扣押。假扣押,非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
    甚難執行之虞者,不得為之,民事訴訟法第522條第1項及第
    523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請求及假扣押之原因,應釋明
    之。前項釋明如有不足,而債權人陳明願供擔保或法院認為
    適當者,法院得定相當之擔保,命供擔保後為假扣押,民事
    訴訟法第526條第1、2項亦有明定。則債權人聲請假扣押,
    對於請求(即請求訴訟標的之原因事實)及假扣押之原因(
    即有日後不能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等事實),應提出能即時
    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債權人如未先為釋明,縱就債務人所
    受之損害供法院所定之擔保者,亦不得命為假扣押,必因釋
    明而有不足,並經債權人陳明願供擔保或法院認為適當者,
    始得命供擔保後為假扣押。所稱釋明者,僅係法院就某項事
    實之存否,得到大致為正當之心證,即為已足,此與證明須
    就當事人所提證據資料,足使法院產生堅強心證,可確信其
    主張為真實者,尚有不同(最高法院98年度台抗字第807號
    裁判要旨參照)。而所謂假扣押之原因,即債務人有日後不
    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或應在外國為強制執行者。諸如
    債務人浪費財產、增加負擔、或就其財產為不利益之處分,
    將達於無資力之狀態、或移住遠地、逃匿無蹤或隱匿財產等
    情形均屬之。至於債務人經債權人催告拒絕給付,僅屬債務
    不履行之狀態,如非就債務人之職業、資產、信用等狀況綜
    合判斷,可認定債務人現存之既有財產已瀕臨成為無資力或
    與債權人之債權相差懸殊或其財務顯有異常而難以清償債務
    之情形,亦不能遽謂其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
    ,而認債權人對於假扣押之原因已為釋明(最高法院101年
    度台抗字第486號裁判要旨參照)。
四、經查,聲請人主張前開事實,業據提出中國信託中小企業貸
    款申請書及約定書、銀行授信綜合額度契約暨總約定書(網
    路版)及放款帳號最近截息日查詢及放款帳戶還款交易明細
    及產品利率查詢表等在卷可稽,固可認聲請人就「假扣押之
    請求」已有相當之釋明,惟聲請人仍應就「假扣押之原因」
    提出釋明,始為適法。聲請人雖主張相對人債務龐大,聲請
    人若不即時聲請本院實施假扣押,任相對人處分資產或遭拍
    賣,聲請人日後有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可能等語,然
    相對人逾期未清償聲請人之上開債務,僅屬債務不履行之狀
    態,尚難憑此即認相對人有隱匿財產之情事,且相對人是否
    已有脫產行為、或有何浪費財產、增加負擔,或就其財產為
    不利益之處分,將達於無資力之狀態、或有移住遠地、逃匿
    無蹤或隱匿財產等認為有假扣押原因存在之事實,聲請人亦
    未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卷內亦無證據可認相對
    人現存之既有財產已瀕臨成為無資力或與債權人之債權相差
    懸殊或財務顯有異常而難以清償債務之情形,自無從認相對
    人之財產日後有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揆諸前開說
    明,本件應認為聲請人並未就假扣押之原因予以釋明,而非
    釋明有所不足。是以,縱使聲請人陳明願供擔保,亦難認足
    以補釋明之欠缺,則其假扣押聲請,即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
五、綜上,聲請人就假扣押之聲請,雖已釋明其請求,但並未釋
    明有假扣押之原因存在,揆諸上開說明,聲請人提出本件聲
    請假扣押為無理由,不應准許。
六、本件聲請假扣押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雅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依臺灣高
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
4條第2項之規定,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3   日
                書記官 丁于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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