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損害賠償(2025-11-25)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11-25
案號:保險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保險字第55號
原 告 馮癸翰
被 告 張雅惠
陳政鈴
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訴訟標的及其
原因事實,提出於法院為之;原告之訴,有原告或被告無訴
訟能力,未由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情形,或起訴不合程式或
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
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
1、2款、第249條第1項第4款、第6款各有明文。
二、原告提起本件損害賠償之訴,聲明請求被告南山人壽保險股
份有限公司(下稱南山公司)、張雅惠、陳政鈴給付原告新
臺幣(下同)100萬元,惟未於起訴狀記載被告南山公司之
法定代理人為何人,復未具體表明本件之請求權基礎,無從
特定本件之訴訟標的,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0月13日裁定限
原告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補正被告南山公司之法定代理人
,並具體表明起訴主張被告等所侵害原告之權利與權益為何
,及請求被告南山公司、張雅惠、陳政鈴給付損害賠償100
萬元之請求權基礎(即請求法院如何判決之法律依據)為何
,此項裁定已於114年11月4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
稽。原告僅於114年11月10日具狀陳稱「南山侵害我調查未
到期保險費、生前醫療保險理賠金之權利」、「收到精神折
磨、精神虐待」等語,並未補正被告南山公司之法定代理人
為何,亦未表明訴訟標的即請求權基礎,亦有本院民事收文
、收狀資料查詢清單等在卷可憑,其訴應認為不合法,應予
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5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孫藝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資念婷
看司法院官方裁判書 PD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