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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損害賠償(2025-11-25)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11-25 案號:保險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被訴方) · ✅ 被告勝訴:原告之訴遭法院駁回,對方須負擔訴訟費用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保險字第55號
原      告  馮癸翰  

被      告  張雅惠  
            陳政鈴  
            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訴訟標的及其
    原因事實,提出於法院為之;原告之訴,有原告或被告無訴
    訟能力,未由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情形,或起訴不合程式或
    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
    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
    1、2款、第249條第1項第4款、第6款各有明文。
二、原告提起本件損害賠償之訴,聲明請求被告南山人壽保險股
    份有限公司(下稱南山公司)、張雅惠、陳政鈴給付原告新
    臺幣(下同)100萬元,惟未於起訴狀記載被告南山公司之
    法定代理人為何人,復未具體表明本件之請求權基礎,無從
    特定本件之訴訟標的,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0月13日裁定限
    原告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補正被告南山公司之法定代理人
    ,並具體表明起訴主張被告等所侵害原告之權利與權益為何
    ,及請求被告南山公司、張雅惠、陳政鈴給付損害賠償100
    萬元之請求權基礎(即請求法院如何判決之法律依據)為何
    ,此項裁定已於114年11月4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
    稽。原告僅於114年11月10日具狀陳稱「南山侵害我調查未
    到期保險費、生前醫療保險理賠金之權利」、「收到精神折
    磨、精神虐待」等語,並未補正被告南山公司之法定代理人
    為何,亦未表明訴訟標的即請求權基礎,亦有本院民事收文
    、收狀資料查詢清單等在卷可憑,其訴應認為不合法,應予
    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5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孫藝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資念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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