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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給付貨款等(2026-01-06)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1-06 案號:重訴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惠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被訴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689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盛越精密機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志皇  


被上訴人即
被      告  惠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鎧叡投資有限公司(指派代表人賴允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12月5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614,69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0,881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俊杰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黃俞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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