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給付貨款等(2026-01-06)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1-06
案號:重訴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689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盛越精密機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志皇
被上訴人即
被 告 惠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鎧叡投資有限公司(指派代表人賴允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12月5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614,69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0,881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俊杰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黃俞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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