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損害賠償(2025-11-24)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11-24
案號:重訴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436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日兆能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秋鎮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主新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益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8月22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向第二審法院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第77條
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上
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
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
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亦有明文。
二、查本件上訴人即原告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因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前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0月7日
以裁定命上訴人應補繳上訴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3,546
元,並限上訴人應於收受該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
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而上開裁定業於114年10月14日
送達予上訴人,有本院上開裁定暨送達證書在卷可按。惟上
訴人迄今仍未繳納,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
本院民事科查詢答詢表在卷可稽,是依前揭規定,其所為上
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
、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4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文爵
法 官 潘怡學
法 官 陳雅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依臺灣高
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
4條規定,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4 日
書記官 丁于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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