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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損害賠償(2025-11-24)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11-24 案號:重訴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主新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被訴方) · ✅ 被告勝訴:原告上訴遭法院駁回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436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日兆能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秋鎮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主新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益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8月22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向第二審法院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第77條
    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上
    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
    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
    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亦有明文。
二、查本件上訴人即原告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因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前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0月7日
    以裁定命上訴人應補繳上訴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3,546
    元,並限上訴人應於收受該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
    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而上開裁定業於114年10月14日
    送達予上訴人,有本院上開裁定暨送達證書在卷可按。惟上
    訴人迄今仍未繳納,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
    本院民事科查詢答詢表在卷可稽,是依前揭規定,其所為上
    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
    、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4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文爵
                  法 官 潘怡學
                  法 官 陳雅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依臺灣高
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
4條規定,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4  日
                  書記官 丁于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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