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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損害賠償(2025-10-07)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10-07 案號:重訴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主新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被訴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436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日兆能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秋鎮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主新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
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8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
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303,
546元,如逾期未補正,將依法裁定駁回上訴。
  理  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訴訟標的價額繳納裁判費,並以上
    訴狀表明上訴理由,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第441條
    第1項第4款分別定有明文。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
    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
    於期間內補正(上訴理由除外),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諸
    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3項自明。
二、上訴人對於本院113年度重訴字第436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
    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上訴聲明係
    請求廢棄原判決,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上訴利益為新臺幣
    (下同)19,522,8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303,546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
三、又上訴人所提民事聲明上訴狀並未表明上訴理由,併依法裁
    定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具狀補正上訴理由,並
    按對造人數提出該上訴理由狀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7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文爵
                  法 官 潘怡學
                  法 官 陳雅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丁于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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