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損害賠償(2026-01-08)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1-08
案號:重訴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36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方振仁
被 上 訴人
即 原 告 安威風力發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12月10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
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6,694,010元(加計至起訴
前1日即113年6月11日為止之利息,計算式如附表所示,元以下
四捨五入,至起訴後部分則不併算其價額),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
66,1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賴秀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楊思賢
附表:
請求金額 (新臺幣) 編號 計算類別 計算本金 (新臺幣) 起始日 (民國) 終止日 (民國) 給付基數 (以分數表示,單位為年) 年息 給付金額 (新臺幣) 15,901,126 1 利息 15,901,126 112/6/13 113/6/11 (365/366) 5% 792,884.02 小計 792,884.02 總計給付金額 16,694,010
看司法院官方裁判書 PD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