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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2025-09-15)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09-15 案號:訴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366號
上  訴  人
即原    告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被上訴人
即被    告  陳秉穎即陳文賢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事件,上訴人對114年8
月20本院113年度訴字第2366號民事判決聲明不服,提起上訴到
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251,786元(計算
式試算表見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2022號卷43頁),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20,21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
,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悌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5    日
                                書記官  施玉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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