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確認債權存在(2026-04-20)
其他/待認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2026-04-20
案號:訴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2321號
原 告 二五七房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松林
被 告 元宏創新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昆立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債權存在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3月23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50萬元,及其中新臺幣150萬元自民國11
3年10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之法定代理人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
,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
,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兩造於民國111年8月26日簽訂資訊系統合作契約
書(下稱系爭合約)並經本院所屬民間公證人黃銹鈴事務所
作成111年度中院民公鈴字第0232號公證書(下稱系爭公證
書),後兩造依系爭公證書簽立資訊系統合作補增契約書(
下稱系爭補增契約)。嗣原告前對被告提起本院113年度訴7
97號給付違約金事件,經以本院113年度移調字第59號調解
成立並作成調解筆錄(下稱系爭調解筆錄)。惟被告仍未如
期履約,致因該調解而退讓之違約金請求權及金額不確定。
爰依系爭合約、系爭增補契約及系爭調解筆錄請求賠償及違
約金,並聲明:㈠依系爭合約第1條第2項繕打快手及系爭補
增契約第2條之約定,請求未如期交付之賠償60萬元及其法
定遲延利息。㈡依系爭調解筆錄第2條繕打快手部分約定,請
求未如期交付及驗收之賠償50萬元。㈢依系爭合約1條第3項
派件系統及系爭補增契約第2條之約定,請求未如期交付之
賠償90萬元及其法定遲延利息。㈣依系爭調解筆錄3條派件系
統部分約定,請求未如期交付及查核之賠償50萬元。
三、被告則以:系統固未全數交付,惟之前曾交付部分,但目前
確實不能使用,可以接受本件原告所請求被告應給付之金錢
,但因被告經營狀況不佳,無法給付等語。並聲明:原告之
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
宣告免予假執行。
四、得心證之理由:
㈠兩造前於111年8月26日簽立系爭合約,並經本院所屬民間公
證人黃銹鈴事務所作成系爭公證書,後兩造又簽立系爭補增
契約,再因原告對被告請求本院113年度訴字第797號給付違
約金事件,於113年6月19日在本院成立系爭調解筆錄等節,
有公證書暨資訊系統合作契約書、資訊系統合作補增契約書
、本院113年度移調字第59號調解筆錄在卷可按(本院卷第2
3至57頁),並經本院調閱113年度訴字第797號相關卷證,
核閱無訛,堪信為真實。
㈡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
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前段定有明文。又請求履行債務之訴,
除被告自認原告所主張債權發生原因之事實外,應先由原告
就其主張此項事實,負舉證之責任,必須證明其為真實後,
被告於其抗辯事實,始應負證明之責任,此為舉證責任分擔
之原則。本件被告確未完全履行系爭合約、系爭公證書、系
爭補增契約及系爭調解筆錄之約定,致原告因而原告生有請
求如主文所示金錢之損害,並經被告自認而不爭執,僅辯稱
無資力給付等語(本院卷第147頁)。是原告依兩造間之約
定,請求被告如主文所示金錢,核屬有據。
㈢末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
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
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
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又遲延之債務,以支
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
,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應付利息之債務,
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5%,民法第
229條第2項、第233條第1項及第203條,分別定有明文。本
件原告對被告之違約由系爭增補契約所生懲罰性違約金債權
即繕打快手部分60萬元及派件系統部分90萬元,計150萬元
,核屬無確定期限之給付,經以起訴狀繕本於113年9月25日
寄存送達於被告(送達證書附在本院卷73頁),於000年00
月0日生合法送達被告之效力,是原告請求被告自起訴狀繕
本送達之翌日即113年10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
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至其餘依調解筆錄請求部分
,原告聲明並未請求利息,附此敘明。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兩造間上開約定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250萬元,及其中新臺幣150萬元自民國113年10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另原告並未聲請假執行,亦無民事訴訟法第389條所定應依職權為假執行宣告之事由,故被告聲明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免為假執行,應係贅載,自無庸審酌,併予指明。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奕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0 日
書記官 簡芳敏
看司法院官方裁判書 PD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