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更生事件(2025-12-18)
消費/小額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12-18
案號:消債更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更字第394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陳群芳
代 理 人 許世昌律師(法扶律師)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
上列當事人間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債務人聲請更生,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即債務人陳群芳自中華民國114年12月18日16時起開始更
生程序。
本件更生程序之進行由辦理更生執行事務之司法事務官為之。
理 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且無擔保或無優
先權之債務總額未逾新臺幣1,200萬元者,於法院裁定開始
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前,得向法院聲請更生。又法院開始更
生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條、第42條第1項、第45條第1項
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即債務人(下稱債務人)聲請意旨略以:伊財產及收
入不足以清償無擔保或無優先權債務合計約新臺幣(下同)
4,255,265元,前曾聲請消債條例調解不成立。伊於109年至
112年之平均每月收入約94,720元(包含薪資67,000元及其
他獎金),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後
,實不足以清償債務,爰請求准予裁定開始更生程序等語。
三、經查,債務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戶籍謄本(現戶全
戶)、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回覆
書、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10
9年至112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勞保被保險人
投保資料表(明細)、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債權人清冊
、存款交易明細查詢下載、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債務人
財產清單、所得及收入清單等為證,並有本院111年度司消
債調字第525號聲請消債調解卷宗可稽,顯見其每月收入扣
除必要支出後,已不足清償前揭積欠之債務。是本件債務人
主張其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總額未逾1,200萬元,且已
不能清償,堪認真實。此外,債務人尚無經法院裁定開始清
算或宣告破產之情事,復查無債務人有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
第6條第3項、第8條或第46條各款所定駁回更生聲請之事由
存在,則債務人聲請更生,即屬有據,應予准許,爰裁定如
主文第1項。
四、法院開始更生程序後,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程序,消費
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6條第1項定有明定,爰併裁定如主文第2
項。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江文玉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本裁定已於114年12月18日公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丁文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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