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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損害賠償(2025-12-18)

消費/小額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12-18 案號:消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台灣賓士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被訴方) · ✅ 被告勝訴:原告上訴遭法院駁回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消字第22號
上訴人即
原      告  元合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文傑  
被上訴人即
被      告  台灣賓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禹策  
被上訴人即
被      告  中華賓士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禹策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10月15日本
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
    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
    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向第二審
    法院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4規定,
    加徵裁判費10分之5;且依前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
    具備之程式。
二、查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
    國114年11月13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
    正,逾期不繳則駁回上訴,此項裁定於114年11月19日送達
    ,此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嗣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
    本院答詢表、繳費明細查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
    在卷可按,則上訴人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顏銀秋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賴恩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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